電子報第二十九期(93.08.01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國際著作權法制

「改裝晶片」被判侵害遊戲軟體著作權

英國高等法二○○四年七月下旬作出一項判決,認為被告David Ball販售「改裝晶片」(mod chips)的行為,侵害新力公司的遊戲軟體著作權,再度引起玩家關切。

二、著作權判決評析

出租權與「第一次銷售理論」之關係

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樹立的「第一次銷售理論」,其所稱「合法重製物」,必須該重製物係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,且係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下進入市場,物的所有權人才能以其所有權,對抗著作財產權人的出租權,簡單的說,沒有著作財產權人合法的「第一次銷售」,就不能讓他的著作財產權被「權利耗盡」,否則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的目標,將無從落實,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的觀點,對於著作權法的「第一次銷售理論」,顯然有所誤解。

三、著作權案例漫談

舞台設計與著作權之保護

舞台設計的圖可以屬於「圖形著作」而受著作權法保護,依舞台設計圖實際所完成的舞台布景、道具,原則上不在「圖形著作」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,設計公司希望受到保護,只能透過契約限制劇團使用,但這項契約的效果僅及於雙方當事人,不及於其他人,而且強烈受到市場機制的影響。但這樣的約定,至少是讓雙方清楚地瞭解權利義務,協商共識在前,避免事後發生爭議。

四、著作權大哉問

可否將多本書籍中關聯部分影印裝訂成冊供學生上課用?

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: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依第二項準用第四十四條但書的結果,如依該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、方法,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,則不得重製。將多本書籍中互有關聯的部分內容,影印下來裝訂成冊,發給上課同學以作為授課的教材,取代書籍的購買,很難被認為是合理使用。美國教授常從好幾本書中指定不同章節,由校園書房編印「閱讀資料」,處理付費、印製及銷售作業,教授上課有資料,校園書房由編印銷售閱讀資料中,收取應支付給著作權人之報酬及自己的合理利潤,學生不必同時買好幾本不同的昂貴教科書,著作權人也獲得部分報酬,對各方均有利。

五、新書簡介

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新著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認識著作權法之入門參考。

六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七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